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为中国内燃机学会油品与清洁燃料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英文译名为
“OIL PRODUCTS AND CLEAN FUELS BRANCH OF CHINESE SOCIETY FOR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S”
,缩写为
“OPCF”
。本分会隶属于中国内燃机学会,接受中国内燃机学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
本分会的宗旨:围绕内燃机油品和清洁燃料的学术研究和工程应用,建立跨行业多学科的技术交流平台,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专门科技人才的培养,推动内燃机与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和协调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1
、开展内燃机化石燃料、润滑油、添加剂、清洁可再生燃料等方面的学术交流,推广先进技术,推动我国内燃机油品和清洁燃料自主标准体系的建立,提高中国内燃机和相关行业科技人员的理论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
2
、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发展同国外内燃机及相关行业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3
、评选、表彰、奖励优秀学术论文、专业出版物及技术创新成果,发现人才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4
、针对内燃机油品与清洁燃料的重要技术问题,开展和承接相关技术咨询、技术培训、规划论证、科技工程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推广应用等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本分会的组织机构:
1
、分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2
、本分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组成分会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应由内燃机学会理事或常务理事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名,并由中国内燃机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后颁发聘书。
3
、本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分会日常事务工作。原则上设正、副秘书长各
1
人,其人选由正、副主任委员提名,并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
4
、本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
5
、本分会委员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分会主任委员会协商确定,报中国内燃机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后颁发聘书。
第五条
本分会主任委员会负责制订本分会活动计划和管理制度,审议、监督本分会经费收支情况,组织学术活动和表彰奖励。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工作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六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1
、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主任、副主任委员单位:
1500
元
/
年;
委员单位:
800
元
/
年。
2
、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及捐赠;
3
、中国内燃机学会拨款;
4
、业务范围内的有偿服务收入;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本分会经费用于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由挂靠单位代为管理,并接受中国内燃机学会和有关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对本分会工作细则的修改,须经分会主任委员会通过后报中国内燃机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九条
本分会会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邮政编码
100084
。常设机构秘书处挂靠在清华大学汽车安全与节能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十条
本工作细则于
2007
年
5
月
19
日
经第一次分会主任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本分会主任委员会,如有与中国内燃机学会章程不一致之处,以中国内燃机学会章程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分会工作细则自中国内燃机学会批准之日
2007
年
6
月
7
日起
生效。
中国内燃机学会油品与清洁燃料分会
2007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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